1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:从销售方取得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,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;
2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;
3、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;
4、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;
5、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;
6、桥、闸通行费发票;
7、旅客运输凭证,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,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。
8、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。
9、按规定可以转入本期进项税额的期初进项税额。
哪些不能抵扣
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
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:
(一)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、免征增值税项目、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
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;
(二)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;
(三)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;
(四)国务院财政、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;
(五)本条第(一)项至第(四)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
的运输费用。
以上列举的增值税进项不可以抵扣,其余的都是可以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