需要提供材料及要求
一、派出企业存续两年以上的合法开业证明:
1、属外国企业的,须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、领馆认证的文件;
2、属港、澳地区企业的,须提交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的文件,并分别经中国法律服务(香港)有限公司、中国法律服务(澳门)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;
3、属台湾地区企业的,须提交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的证明文件;
二、与派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
1、属外国企业的,须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、领馆认证的文件);
2、属港、澳地区企业的,须提交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的文件,并分别经中国法律服务(香港)有限公司、中国法律服务(澳门)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;
3、属台湾地区企业的,须提交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的证明文件
三、经营场所为租赁合同书2份或房产证
租赁合同书或房产证有5点要求:
1、以首席代表或派出企业租用或拥有;
2、面积与申报的经营规模一致;
3、用途为办公;
4、如是租赁合同须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。
5、提交场地使用声明
四、经营范围:
从事总公司业务联络
五、代表处名称:
代表处名称一般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:派出企业国家名+派出企业名称+深圳+代表处
六、首席代表、一般代表身份证明文件及一寸彩照2张,代表机构代表(含首席代表)人数不得超过4人